台灣專利法已於今年年初修改了。
在修改以前,瘋子曾寫:台灣專利:注意!別在「圖式」上寫「習知技術」或「先前技術」!
然而,現在施行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:「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、摘要及圖式」的「4.圖式」有以下規定(請看2-1-38頁):
『此外,圖式中記載「先前技術」或類似用語,通常非必要註記,但若有助於理解申請專利之發明時,得予以保留並加註「先前技術」或類似用語。』
看來,照上面審查基準的規定,往後在申請台灣專利的時候,是可以在圖式中寫「先前技術」或「習知技術」等字眼了。
PS:真希望所有台灣審查委員(包括外審人)都知道上述審查基準的規定....
全站熱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