瘋子在處理某件米國OA案,發現這件案子的流程很有趣~~
首先,米國審查員根據引證A與B,發出第一次Non Final rejection,告知申請人:
有一些附屬項有看頭!拿去餵獨立項...
(行內話:併項,就是把附屬項殺了,然後把附屬項寫的碗糕塞到他所依附的獨立項),就可以獲證了。
申請人看了,很開心地照審查員講的去做。
然而,悲劇發生了,審查員反悔了!
米國審查員又發出第二次rejection,並重新找到引證C、D(死豬!?),然後告訴申請人:
根據引證C與B,所有的claims都沒救,前次核准意見被提款撤回(withdrawn,這字也有「提款」的意思...冷~~)!
由於第二次是Non-final,所以還可以改改claims~~
然而,第三次Rejection又來了,而且這次是Final!
這表示:如果申請人想改claims的話,最好要提重審--RCE(偏偏RCE燒錢燒很大~~)
諷刺的是....
那個引證C在本案的先前技術中有介紹~~
這個故事告訴我們:
1、收到米國審查通知,看到有寫:某請求項(claim)是allowable時,別以為審委真的就會給你准!
2、寫在說明書中的專利前案,米國審委是會找來看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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